(2017)浙1123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童小兵、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小兵,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小兵。被执行人: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志成。申请执行人童小兵与被执行人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小兵于2017年0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童小兵借款47万���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在院案件较多,故申请执行人童小兵申请(2017)浙1123执3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