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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莉、吴爱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莉,吴爱平,夏小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郑莉,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吴爱平,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夏小桂,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爱平、夏小桂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700000元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