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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迪军与被申请人侯志懋、谢慧、侯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迪军,侯志懋,谢慧,侯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92号申请人:黄迪军,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岳塘丛竹巷44号4栋2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建湘,女,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黄迪军之妻,住湘潭县响水乡郭家村。被申请人:侯志懋,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茶恩寺镇樊田村樊田组。被申请人:谢慧,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航运公司宿舍。被申请人:侯志雄,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茶恩寺镇樊田村樊田组。申请人黄迪军与被申请人侯志懋、谢慧、侯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申请人黄迪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侯志懋、谢慧、侯志雄名下的银行存款1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黄迪军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建设路口丛竹巷44号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伍建湘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韶山中路89号中荣时代广场2C068号房屋提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迪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侯志懋、谢慧、侯志雄的银行存款1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黄迪军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建设路口丛竹巷44号房屋;三、查封伍建湘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韶山中路89号中荣时代广场2C068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黄迪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