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耀格、崔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耀格,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财保80号申请人:李耀格,女,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被申请人:崔伟,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价值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证人崔秀生自愿以其银行存款10000元提供担保。保证人耿江锋自愿以其银行存款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伟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价值20000元)一辆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现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