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钱勇与赣州嘉恒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勇,赣州嘉恒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侯乐奇,卢文芬,赵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钱勇,男,汉族,1993年7月21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马鞍市和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嘉恒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境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乐奇,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侯乐奇,男,1966年3、11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卢文芬,女,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赵明根,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勇与被执行人赣州嘉恒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侯乐奇、卢文芬、赵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赣州嘉恒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侯乐奇、卢文芬、赵明根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