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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行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新村洞冲村民小组不服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新村洞冲村民小组,长沙市人民政府,任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行初267号原告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新村洞冲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新村洞冲村民小组.负责人:谭伟,组长。委托代理人王京鹏,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任霜,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浩,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晓,男,汉族,长沙市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萍萍,湖南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新村洞冲村民小组不服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新村洞冲村民小组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新村洞冲村民小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新村洞冲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新村洞冲村民小组承担。审判长  贺元芳审判员  陈蔚宇审判员  董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玉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