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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申请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住所地:临沧市云县。法定代表人李景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慷,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云县。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名下厂房、餐厅、职工宿舍等房屋系中国工商银行的借款抵押物;机械设备抵押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名下案涉借款抵押物土地【座落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旧村祥临公路下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云国用(2010)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云他项(2013)第×××号】,于2015年6月26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中级人民进行首封。本院依法对该抵押物进行轮候查封,并于2016年10月向首封法院发出商情移送执行函,该院至今未将该抵押物移送本院处置。故,本院的查封未生效,对上述抵押物处于轮候查封状态。综上,本院已按照执行程序的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和方法,完成相关的财产调查事项,虽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采取查封措施,但因首封法院未予移送处置,仍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遵守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退出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李 格执行员 甘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