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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苑建军与被告徐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建军,徐国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083号原告:苑建军被告:徐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建军与被告徐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建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建军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建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86元由原告苑建军负担。审判员 邸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二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