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11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芜湖华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庆娟、薛良荣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华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薛良荣,刘庆娟,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11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芜湖华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子港路18号华立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853963-1。法定代表人:李多文,总经理。被执行人:薛良荣,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刘庆娟,女,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夏文,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华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薛良荣、刘庆娟、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99147元,执行费1387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