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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北京保发津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视幻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保发津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视幻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4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保发津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4层4966室。法定代表人:刘铁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明,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霖,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视幻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丙3号楼7007。法定代表人:郝海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女,北京视幻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保发津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发津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视幻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幻空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8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发津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视幻空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改判视幻空间公司向保发津樑公司返还制作费用15万元和赔偿损失10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视幻空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视幻空间公司完成了动画静帧并得到保发津樑公司确认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保发津樑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视幻空间公司的动画静帧未达到要求,并要求视幻空间公司进行修改。保发津樑公司开具9万元支票但未告知视幻空间公司支票密码,就是因为动画静帧未修改完成,保发津樑公司不认可。2.一审法院认定视幻空间公司完成了样片制作并得到保发津樑公司确认也系认定事实错误。《项目制作委托协议》约定及视幻空间公司保证书承诺在交付动画最终版时保发津樑公司才支付相应的款项,但视幻空间公司只提供了一个样片且带有其公司LOGO水印,不符合约定,不是最终版,故保发津樑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3.视幻空间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完成动画制作义务,应当返还保发津樑公司已支付的制作费用15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2015年8月18日视幻空间公司出具保证书,保证在2015年8月19日上午9点前将最终版文件提交给保发津樑公司,如未按时交付,视幻空间公司愿意承担本合同双倍罚款,并在当日退还所有已付款。由于视幻空间公司提交的静帧未达到保发津樑公司的要求,经多次修改仍达不到要求,后又在其承诺的期限内未提供合格的最终版动画片,应认定视幻空间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故视幻空间公司应当返还保发津樑公司15万元制作费用。本案动画制作合同总价为30万元,保发津樑公司考虑到合同价双倍支付违约金过高,现只请求赔偿损失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视幻空间公司应当支付。视幻空间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视幻空间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样品的给付义务,保发津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视幻空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保发津樑公司支付视幻空间公司合同费18.5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1468元(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共63天,以18.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即18.5万*4.6%*63/365=1468);2.本案诉讼费由保发津樑公司承担。保发津樑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视幻空间公司向保发津樑公司返还制作费用15万元;2.视幻空间公司向保发津樑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3.诉讼费由视幻空间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31日,视幻空间公司与保发津樑公司签订《项目制作委托协议》,约定:双方就月季博物馆展陈动画片制作项目制作签订本协议,保发津樑公司委托视幻空间公司制作动画宣片一个,时长约10分钟,每分钟30000元,共需费用看具体成片时长。保发津樑公司应向视幻空间公司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资料种类由视幻空间公司开列。由于保发津樑公司原因造成视幻空间公司制作需增加额外工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制作工作应于资料提交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视幻空间公司开始制作前需预收该项目总制作费用的50%,动画静帧确定以后需支付总制作费用的30%,完成制作并且样片得到保发津樑公司的确认后,保发津樑公司应付清全部费用,否则,视幻空间公司有权不交付为保发津樑公司制作的产品。合同签订后,保发津樑公司支付给视幻空间公司合同款15万元。一审庭审中,视幻空间公司主张保发津樑公司另行委托其制作月季博物馆展陈动画设计多媒体,制作费用为37500元,提交了一份月季博物馆展陈动画设计多媒体成果清单作为证据。保发津樑公司予以否认。视幻空间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系其单方制作,并未见保发津樑公司的印章,故一审法院无法认定保发津樑公司委托视幻空间公司另行制作多媒体,单凭该证据亦无法认定视幻空间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多媒体制作。此外,视幻空间公司主张其提交的短信证据中亦提到了上述多媒体,但视幻空间公司提交的短信内容仅系其单方发出,并未见保发津樑公司的回复,综上一审法院对月季博物馆展陈动画设计多媒体成果清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2015年8月18日保发津樑公司向视幻空间公司开具9万转账支票,保发津樑公司并未告知视幻空间公司转账支票密码,该转账支票于2015年8月24日退票。视幻空间公司未能收到该笔款项。2015年8月18日,视幻空间公司向保发津樑公司出具保证书,言明:双方签订的《项目制作委托协议》,由于保发津樑公司未完整提供SU或者CDA文件,很多室内细节是参看图片或者听保发津樑公司设计师口述,所以项目履行过程中双方沟通时视幻空间公司理解有误,在调整模型中延误了交货时间,现视幻空间公司向保发津樑公司保证在2015年8月19日上午9点前,将合同要求的最终版文件提交保发津樑公司,如未按时交付,视幻空间公司愿承担本合同双倍罚款,并在当日退还所有已付货款。双方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一审庭审中,视幻空间公司提交了两段录音,均为2015年8月19日视幻空间公司职工赵锐与保发津樑公司赵华永的录音,主要内容系:赵锐将带有视幻空间公司水印的作品向赵华永展示,赵锐要求赵华永将2015年8月18日的9万元支票密码告知,但赵华永要求赵锐先将作品中的水印去掉方能告知支票密码。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赵锐未将作品中水印去除,赵华永亦未告知对方支票密码。视幻空间公司提交了其与保发津樑公司设计师李小龙的QQ聊天记录及邮件,聊天内容主要系双方对动画制作的沟通。李小龙认可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视幻空间公司提交的与其他人员的QQ聊天记录及邮件,因保发津樑公司不认可接收人员系其单位职工,视幻空间公司亦认可,故一审法院对其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一审庭审中,保发津樑公司的设计师李小龙、张丽英,技术负责人赵华永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李小龙和张丽英作证言明:保发津樑公司没有对视幻空间公司的动画单帧效果进行确认,视幻空间公司没有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最终视频文件。赵华永作证言明:其与赵锐的录音真实性认可,赵锐提交的视频文件带有视幻空间公司水印,在不去除水印的前提下无法告知对方支票密码。一审法院认为,视幻空间公司与保发津樑公司签订的《项目制作委托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完全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系:动画静帧是否完成、是否得到保发津樑公司的确认。根据双方的邮件往来等材料,可知双方针对动画静帧一直存在沟通并不断予以修改完善。保发津樑公司抗辩称动画静帧效果未能达到其公司要求,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视幻空间公司未按照保发津樑公司的修改要求进行修改。此外,保发津樑公司抗辩称动画静帧的确认需要其书面确认,因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动画静帧的确认需书面确认,根据双方的沟通往来情况,亦未见需要书面确认的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对保发津樑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根据《项目制作委托协议》的约定,动画静帧确认后,保发津樑公司需支付总制作费用的30%即9万元。结合保发津樑公司向视幻空间公司开具9万元支票的事实,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动画静帧已经完成并得到保发津樑公司的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二系:样片是否制作完成,是否得到保发津樑公司确认。保发津樑公司抗辩称视幻空间公司制作的样片不合格;不合格理由除样片中存在视幻空间公司的水印LOGO外,未能向法院明确样片存在其他何种问题。故,一审法院对保发津樑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根据《项目制作委托协议》的约定,样片制作完成得到保发津樑公司确认后,保发津樑公司应付清全部费用,否则,视幻空间公司有权不交付制作的产品。根据视幻空间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可知,样片已向保发津樑公司展示,样片中存在视幻空间公司的水印LOGO,双方在录音中争议的问题系给付支票密码和去除水印LOGO的先后顺序。视幻空间公司陈述去除水印LOGO后即为成片,保发津樑公司人员亦陈述去除水印LOGO后为最终成果。由此可知,样片中带有视幻空间公司的水印LOGO并无不当,保发津樑公司应履行支付剩余款项的义务。在保发津樑公司未履行支付动画静帧确认后的费用的情况下,视幻空间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发津樑公司去掉水印LOGO的成片。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视幻空间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制作动画片的义务,保发津樑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制作费用的义务。保发津樑公司已支付了制作费用15万元,视幻空间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制作费用15万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保发津樑公司反诉主张视幻空间公司返还制作费用15万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视幻空间公司主张支付另行制作的动画宣传片费用3.5万元,因视幻空间公司提交的多媒体成果清单中未见保发津樑公司的确认,视幻空间公司提交的短信证据中亦未见保发津樑公司的回复,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视幻空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保发津樑公司委托视幻空间公司另行制作多媒体动画,故一审法院对视幻空间公司主张支付另行制作动画宣传片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视幻空间公司主张逾期利息一项,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违约责任并未作约定,但保发津樑公司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违约行为给视幻空间公司造成了实际的利息损失。视幻空间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的计算基数不当,对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因视幻空间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将样片展示给保发津樑公司,保发津樑公司应在当日支付相应合同款项,逾期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视幻空间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起算点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应自2015年8月20日起算,对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视幻空间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保发津樑公司反诉主张赔偿损失一项,其主张依据系视幻空间公司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根据视幻空间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可知,视幻空间公司已于2015年8月19日将样片展示给保发津樑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在保发津樑公司未履行先付款义务的情况下,视幻空间公司有权拒绝交付制作产品。故保发津樑公司主张赔偿损失一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北京保发津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视幻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费用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未支付的制作费用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北京视幻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保发津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发津樑公司与视幻空间公司之间签订的《项目制作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该合同约定动画静帧确定以后需支付总制作费用的30%,完成制作并且样片得到保发津樑公司的确认后,保发津樑公司应付清全部费用。保发津樑公司上诉主张对动画静帧一直没有确定,但保发津樑公司在本院庭审中陈述2015年8月18日视幻空间公司就向其展示过样片,而录音显示视幻空间公司次日又向保发津樑公司展示了样片,保发津樑公司主张动画静帧一直未确定不符合常理。故一审法院认定动画静帧已经确定具有事实依据,处理并无不当。保发津樑公司向视幻空间公司开具9万元转账支票后,未告知视幻空间公司该支票的密码,该9万元为动画静帧确定后应支付的30%款项,在保发津樑公司拒绝告知视幻空间公司支票密码的情况下,视幻空间公司拒绝向其交付成品系主张不安履行抗辩权。此外,录音中保发津樑公司亦认定视幻空间公司展示的样片去掉水印后即为最终成果,故视幻空间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制作动画片的义务,保发津樑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制作费用。保发津樑公司要求返还制作费用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保发津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北京保发津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石 东代理审判员  许晓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卫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