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伟与刘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刘学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041号原告:陈伟,男。被告:刘学章,男。原告陈伟与被告刘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陈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 判 长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