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谢贵、何国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贵,何国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代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谢贵,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赵县。被执行人:何国方,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代县营销服务部。住址:代县县城西关108国道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贵与被执行人何国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代县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国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代县营销服务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8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吴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