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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一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磊、王晓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王晓坤,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298号申请人刘磊,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迁西县。申请人王晓坤,女,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迁西县。被执行人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沁园春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文东。刘磊等申请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迁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磊、王晓坤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迁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桂生审判员  王秀堂审判员  吴少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久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