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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淑与吴军勇、林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吴军勇,林秀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457号原告:陈淑女,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吴军勇,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秀凤,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女诉被告吴军勇、林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淑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淑女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志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毅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