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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健兴、日照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健兴,日照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7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健兴,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98号。再审申请人李健兴因诉日照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行终12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健兴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具有法律依据。本案申请人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北李居委会违法拆迁的职责,并不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的行政职责。因此,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的具体请求无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李健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健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