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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苗引学与刘文辉、张改平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引学,刘文辉,张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苗引学,男。被执行人刘文辉,男。被执行人张改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引学与被执行人刘文辉、张改平贷款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长安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文辉、张改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