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963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963号之十七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贵和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国,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福国,男,汉族。被申请人: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会亭,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贵和包装有限公司、王福国与被申请人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963号之八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王福国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