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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向荣、侯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向荣,侯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向荣,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电,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魏向荣因与被上诉人侯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判认定上诉人魏向荣向被上诉人侯电出具本案争议的20万元借条的借贷关系成立,是案外人苏宝明向上诉人魏向荣出具50万元借条且收到被上诉人侯电交付的48.8万元款项,48.8万元款项中28.8万元系上诉人魏向荣转账给被上诉人侯电、20万元系被上诉人侯电资金。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案外人苏宝明经被上诉人侯电收到约定的相应款项;被上诉人侯电的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关于双方当事人在侯电办公室对旧账后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陈述,与原判确认的事实相矛盾。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魏向荣申请追加案外人苏宝明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不同意调解。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应当追加案外人苏宝明参与诉讼。为保证第三人诉讼权利,第三人应当在重审(一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向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小燕审判员  张 靖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