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洪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拿大,V6A,1E1,英属哥伦比亚省,温哥华,亚历山大大街327-611。法定代表人林登·科马克,董事。委托代理人韩进文,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雪,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行初17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2.申请号:14029048。3.申请日期:2014年2月17日。4.标志:5.指定使用商品(第18类、类似群1802、1804):书包、行李箱、伞等商品。二、其他事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提交了他案判决、网页报道以及诉争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明,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商评字〔2015〕第17647号关于第10547129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决定作出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对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维持被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判决。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构成该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是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的含义与指定使用商品通常的属性、特点相悖,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及“容易产生误认”,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界定。就本案而言,申请商标由英文“THEFINESTQUALITYTHEHERSCHELSUPPLYCO.BRANDTRADEMARK”和简单的线条图案构成,其中的“THEFINESTQUALITY”可翻译为“最好的质量”,按照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该标志是对商品质量的描述,而“最好的质量”显然存在夸大商品质量之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746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岑宏宇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戴怡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京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