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恢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盖彦福申请执行孙云家、李鸿福、张庆利、孙云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彦福,孙云家,李鸿福,张庆利,孙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恢517号申请执行人盖彦福,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孙云家,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鸿福,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庆利,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云波,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