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郑秀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执110号被执行人:郑秀怀,男,汉族,1965年3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住泉州市泉港区。现服刑。被执行人郑秀怀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粤07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秀怀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郑秀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到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秀怀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强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雪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