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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与陈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雄,男,199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陈雄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2626号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陈雄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7年2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9701元,执行费496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陈雄有银行存款4694.3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存款,并按比例扣除执行费58元后,余款4636.30元将退还给被害人卢某。但由于被害人卢某的联系电话已停止使用,故本院向被害人卢某的户籍地送达《执行告知书》,通知其前往本院领取案款并提供被执行人陈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被害人卢某未来领取款项,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委托陈雄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至今还未收到回复。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9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健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