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慧云与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第二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云,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第二初级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597号原告周慧云,女,200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周文宣,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周慧云的父亲。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第二初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臧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280168464974XT。法定代表人袁中正,校长。委托代理人耿显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慧云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第二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周慧云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