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寇迎春与彭延胜、李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迎春,彭延胜,李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169号原告:寇迎春,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11日,住钟祥市,被告:彭延胜,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4日,住钟祥市。被告:李玉凤,女,汉族,生于1959年5月10日,住钟祥市.原告寇迎春与被告彭延胜、李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寇迎春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迎春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寇迎春负担。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