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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桂明与周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明,周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李桂明,男,1974年11月30日,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周云龙,男,1970年1月15日,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明与被执行人周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福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