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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富士达科技有限公司、张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富士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顺香,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兆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富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祖江,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富士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士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兆华、原审被告青岛富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富士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5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存在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唐明光审判员  王立春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显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