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恢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范淑娟诉赵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淑娟,赵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恢9号之二申请人范淑娟,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赵兴海,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范淑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川0303执恢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被执行人赵兴海银行存款22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