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张毅、张涛、吴丛菊、付建伟、马小平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张毅,张涛,吴丛菊,付建伟,马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9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被告:张毅。被告:张涛。被告:吴丛菊。被告:付建伟。被告:马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诉被告张毅、张涛、吴丛菊、付建伟、马小平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在收到本院做出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道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