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成堆与张伟庄、吴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堆,张伟庄,吴凯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090号原告:陈成堆,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伟庄,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吴凯富,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陈成堆与被告张伟庄、吴凯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成堆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成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成堆负担。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