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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永国、杨文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国,杨文晓,冀铭光,吕利娟,薛丽敏,翟保民,李佑君,郝金刚,赵现海,王志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507号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地址邯郸市人民东路508号。法定代表人:郑志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银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武欣,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永国,男,汉族,1983年9月2日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现住址邯郸市邯郸县;被告:杨文晓,女,汉族,1984年8月22日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现住址邯郸市邯郸县;被告:冀铭光,男,汉族,1985年8月8日生,,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告:吕利娟,女,汉族,1984年1月3日生,,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告:薛丽敏,女,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址邯郸市;被告:翟保民,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址邯郸市;被告:李佑君,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现住址邯郸市;被告:郝金刚,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现住址邯郸市;被告:赵现海,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现住址邯郸市邯郸县;被告:王志勇,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国、杨文晓、冀铭光、吕利娟、薛丽敏、翟保民、李佑君、郝金刚、赵现海、王志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