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与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42号申请人: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应收工程款1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鲍淑丽所有的位于宁江区住宅一处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应收工程款160,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鲍淑丽所有的位于宁江区住宅一处予以查封。查封和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仍由使用权人管理、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冻结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