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海先、王俊峰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海先,王俊峰,张国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海先,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俊峰,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华,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再审申请人吕海先与被申请人王俊峰、张国华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5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海先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与物权法相违背,属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后墙留窗户及厨房排烟管道对申请人构成侵权。请求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请。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审法院已经查明,本案中二被申请人2006年购买他人的该房屋时,一楼厨房北墙已留有距地面高约3米的后窗,窗户下系灶台。二被申请人在厨房的东北侧上部设置了抽油烟机的排风口。现申请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因厨房后窗及设置排烟口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对其请求被申请人停止妨碍其修建围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其他理由原审在评理部分已作出充分阐明,在此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申请人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吕海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海先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涓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