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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韶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177号被执行人:陈韶辉,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住定州市北城区。申请执行陈韶辉罚金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刑初字第2040号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刑初字第2040号的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