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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肖凤兰与李月琴、操双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凤兰,李月琴,操双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277号原告:肖凤兰,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隐,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言,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月琴,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操双应,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体育中心5号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50176940Q。负责人:丁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晖,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该公司员工。原告肖凤兰与被告李月琴、操双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肖凤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肖凤兰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肖凤兰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杨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