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西雷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西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95号罪犯周西雷,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禹州市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月8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禹刑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西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周西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冬的一天,周西雷等七人共谋后,将被害人王某诱骗至禹州市神垕镇,欲以王某抢夺为由勒索其财物,而后殴打王某并将其挟持至禹州市西工业园区,期间劫取被害人王某现金7000余元和手表、手机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068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周西雷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2500元,取得谅解。该犯系共同犯罪。2017年2月13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周西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下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2016年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西雷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西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