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犯贷款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陈冠宇,彭丹阳,王越坤,杨超,胡笛,张磊,张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582号被执行人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2层A室。法定代表人刘建京。被执行人陈冠宇,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彭丹阳,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越坤,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杨超,男,满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胡笛,女,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晓娜,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犯贷款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一中刑初字第35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在案扣押款、物已依法予以处置。被执行人陈冠宇、王越坤、胡笛、张磊、张晓娜的罚金义务已全部履行,杨超、彭丹阳已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及对外投资等登记记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刑初字第357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审 判 长 徐 超审 判 员 白晓飞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作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