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婵与刘勇林、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婵,刘勇林,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96号申请执行人吴婵,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被执行人刘勇林,又名刘勇,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云,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9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吴婵申请执行刘勇林、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勇林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婵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月利率按照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