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财保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某、沈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财保68号之一申请人:赵某,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沈某,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赵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某的银行存款255,896.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赵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某撤回对被申请人沈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李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