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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洪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刑初4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洪,男,1996年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17年5月17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24日玉环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予以逮捕。现押于玉环市看守所。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洪在玉环市清港镇下湫村的暂住房内容留郑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2017年5月1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洪在上述地点容留郑某、“女老乡”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3、2017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洪在上述地点容留姜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17年5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陈洪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姜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光盘,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法制观念淡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