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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宫云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宫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沱路。被执行人宫云霞,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古寨东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宫云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30日向威海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了申请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宫云霞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的房屋网签备案手续,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民终6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宫云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