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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小林与罗礼云、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林,罗礼云,王慧慧,龙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735号原告王小林,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告罗礼云,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告王慧慧,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现在上犹县东山镇第一城家居建材大市场大自然地板门店务工。被告龙永祥,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原告王小林诉被告罗礼云、王慧慧、龙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小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林与被告就本案已经在庭外处理妥当,原告王小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17.13元(原告已预交1667.13),减半收取208.57元,由原告王小林负担。审 判 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远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