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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保吉与刘文吉、刘志刚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吉,刘文吉,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190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吉,男,1954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刘文吉,男,195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刘保吉诉刘文吉、刘志刚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河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法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