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先圣与黄德东、陈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先圣,黄德东,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郑先圣,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黄德东,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陈琼,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先圣与被执行人黄德东、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02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志审判员 尹中权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