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终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贵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贵源,胡重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花园别墅二街**栋401。法定代表人:张潮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荣浩,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贵源,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述荣,会昌县庄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胡重泉,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俊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贵源、原审被告胡重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会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3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慧珍审 判 员 宋玉玲审 判 员 钟华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