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军、尹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军,尹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罗军,男,生于1974年3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尹莉,女,生于1986年11月1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208号罗军与尹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莉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罗军案款3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3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罗军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