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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梅远波与被告樊昌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远波,樊昌福,曹红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市高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679号原告:梅远波,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昌福,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曹红军,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天鹅路***号科技示范楼*层。负责人:闫雪勇,该公司经理。原告梅远波与被告樊昌福、曹红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市高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梅远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红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远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远波撤回对被告曹红军的起诉。审判员 宋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