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4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刑初39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批准,2017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川陕路往宝光寺方向行驶。车行至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宝光大道与鸿运大道交叉口时被设卡民警挡获。随后民警提取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样品进行检验。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6.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校准证书、现场挡获照片及提取血液样品照片、血样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委托书、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网上查询结果、机动车网上查询结果、挡获视频制作说明、证人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血液乙醇浓度含量、行车区间、行车距离,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某某先行羁押8日,依法折抵刑期8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