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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长远申请执行单昆鹏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远,单昆鹏,李延宾,雷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远,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单昆鹏,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延宾,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宗文,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卫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昆鹏、李延宾、雷宗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单昆鹏、李延宾、雷宗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90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其中包含本金7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77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14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荣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