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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增军与张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军,张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730号原告:张增军,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相勇,青岛黄岛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萍,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府都大厦1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军与被告张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增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增军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