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993号原告乔某。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乔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乔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春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