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993号原告乔某。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乔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乔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春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